2006年6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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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替流浪汉上公堂维权
鲍小东

  无名流浪汉意外死于车祸,在其近亲属遍寻无着的情况下,谁来保护其权利?2006年4月,江苏高淳县民政局在全国首开先河,出面替流浪汉打起索赔官司。然而,这一富含人性的行为却找不到法律依据,此案至今仍未下判。

  谁来替惨死的流浪汉维权
  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许,酒后的李代胜驾驶苏AQ9085牌号的长途客车,行经江苏省高淳县芸秀制衣公司附近时,将卧在车道上的一名流浪汉看成一堆衣物,直接碾了过去,并将其拖了30米远。
  惨死的流浪汉身上没有任何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当地交警部门经多方查找,仍未能确认其身份或找到其亲属。
  这一年的12月22日,高淳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代胜酒后驾驶,而死者卧于车道,因此,双方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高淳县交警大队计算出赔偿金额约为17万元。交警在多次与李代胜沟通后,终于使其同意赔偿。但在赔付的具体细节问题上,再次出现了波折。
  出事前的2004年7月21日,李代胜与高淳县利群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客运车辆挂靠协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起交通事故,将由保险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下的赔偿金才由当事人按各自责任分担。
  但保险公司方面不愿履行赔偿义务。他们说,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出现赔偿权利人——即无名流浪汉的近亲属,所以,赔偿无从谈起。
  李代胜也不愿先赔付。江苏南京市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秋林解释说,如果他接受警方的调解先赔偿,再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以合同关系处理,进行有责赔付。而如果选择法庭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必须无责赔付。因此,司机希望通过法院解决。

  又一个流浪汉死于车轮下
  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南京司机吕芳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使在高淳县双望线上。与此同时,王昌胜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由北向南驶来,并将一行人撞跌于东侧机动车道内。快速驾驶的吕芳来不及躲闪或刹车,车辆从被撞跌的行人身上碾压而过,行人当场死亡。
  由于死者身上也无任何证件,和2004年12月4日这起交通事故案一样,高淳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此事故之时,王昌胜和吕芳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以死者家属没有出现,无人可以代替死者主张权利为由,拒绝赔偿。

  民政局代为起诉
  2006年2月,高淳县公检法和民政四个部门对这两起相似的案件进行反复商讨,最后认为,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由民政部门代为诉讼索赔,符合立法精神。
  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查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由民政局提起2名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立墓碑。
  “民政部门是专门做社会救助工作的,流浪乞讨者、不明身份者,既然没有更好更合适的维权主体,民政局愿意来做。”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说。
  2006年3月14日,高淳县民政局将李代胜、高淳县利群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令第一被告赔偿183118.70元人民币。

  绕不开的难题
  2006年4月19日,全国20多家媒体聚集在高淳县法院内。这一天,法院要对2004年12月4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时,民政局作为该案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法,再次成为争论焦点。
  三个被告均以民政局不是合法的诉讼主体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新贵是高淳县淳东法律事务所主任。作为李代胜的代理人,曹新贵认为,高淳县民政局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有限的“公权”,而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只涉及“私权”,“公权不能用于私权”。
  曹新贵还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政局又不属于此列。
  被告方的理由底气十足,对此,原告民政局的代理律师陈秋林是一脸无奈。2006年4月30日,他在接受采访时坦陈,高淳县民政局作为本案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确实不充分,“所以才会有检察院的建议书”。不过,陈秋林话锋一转:“但是,在受害者近亲属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如果民政局也不出面维权的话,这个人死了就白死了。”
  “民政局的起诉行为不在输赢,目的是引起社会对这部分特殊人群人权的关注。”高淳县民政局局长张朝霞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不到可以为无名流浪者代为维权的主体,“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此案从开庭审理至今已有一个月,但由于该案的特殊性,法庭迟迟未下判决。